2、紀律懲處要點
中華民國橄欖球協會紀律懲處要點 100.05.28
一、目的:發揚體育與運動之精神,端正橄欖球運動之風氣,建立橄欖球運動之良好紀律,以提高橄欖球運動之技術與道德水準為宗旨。
二、依據:國際橄欖球總會規章第十七條。
三、懲處範疇:
規則 |
犯例 |
罰則 |
6.A.5 10.4(l) |
言語辱罵競賽相關人員
|
1個月至1年 |
6.A.5 10.4(l) |
肢體行為對待競賽相關人員 |
6個月至終生 |
6.A.5 10.4(l) |
行為或言語威脅競賽相關人員 |
3個月至5年 |
10.4(a) |
用手、手臂、或拳頭對付其他球員的行為 |
1天至1年 |
10.4(a) |
用手肘對付其他球員的行為 |
1天至1年 |
10.4(a) |
用膝攻擊 |
2天至1年 |
10.4(a) |
用頭攻擊 |
3天至1年 |
10.4(b) |
用腳踩踏對方 |
1天至2年 |
10.4(b) |
踐踏對方 |
1天至1年 |
10.4(c) |
踢對方 |
3天至1年 |
10.4(d) |
用腳足絆倒對方 |
1天至1年 |
10.4(e) |
危險的Tackle包括過早、過遲,及硬臂式Tackle |
1天至1年 |
10.4(e) |
危險的Tackle,Tackle或企圖Tackle肩膀(線)以上的部位,即使動作的開始是由肩膀(線)下方著手 |
1天至1年 |
10.4(f) |
捉拉、推撞或阻礙沒有持球的對方球員 (在scrum、ruck或maul以外) |
1天至1年 |
10.4(f) (j) |
對沒有持球的對方球員做危險的衝撞、打倒,包含用肩膀的頂撞 |
2天至1年 |
10.4(g) |
對持球的對方球員做危險的衝撞、打倒,包含用肩膀的頂撞 |
1天至1年 |
10.4(h) |
不許Tackle,不許抓、拉或推在lineout及open play時跳躍爭球的球員 |
2天至1年 |
10.4(i) |
把對方球員從地面抬起後,在對方雙腳離地情況下把他拋下或倒栽到地上時,選手的頭部或上肢首先著地 |
2天至1年 |
10.4(j) |
導致scrum、ruck、maul崩潰 |
1天至1年 |
10.4(l) |
抓住、扭曲、緊握對方下體部位(睪丸) |
1個月至4年 |
10.4(l) |
咬人 |
1個月至4年 |
10.4(l) |
傷害眼睛或眼區部位 |
1個月至3年 |
10.4(l) |
對球員吐口水 |
3天至1年 |
10.4(l) |
辱罵球員的宗教、種族、膚色、國籍或種族源起或其他 |
3天至1年 |
10.4(l) |
其他行為(上述以外), 任何有違反運動精神的動作。例如場外人員非法進入賽場,棄權、退賽、罷賽等情事。 |
3天至1年 |
四、1.本要點經99.08.22紀律委員會通過,理事長核定後頒布實施。
2.本要點經100.05.28紀律委員會修訂通過,理事長核定後頒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