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練選手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橄欖球協會培(集)訓隊教練、選手管理辦法
95.7.修訂
壹、目的:
本會為落實培(集)訓功能、提昇訓練績效,爭取國際比賽佳績,特訂本辦法。
貳、適用對象:
經本會核定之培(集)訓隊教練人員(含總教練、教練、訓練員)與選手(含陪練員)。
参、人員報到:
一、參加培(集)訓之教練人員與選手應於規定期限向指定地點辦理報到事宜。
二、如遇不可抗拒之「天然災害」或重大事故而無法如期報到時,應儘速通知本會,並提出相關證明,經同意後始得延期補行報到,否則取消資格。
肆、生活管理:
一、所有人員應遵守各訓練中心或訓練站之相關規定。
二、教練人員應遵守職業道德,確實做到生活嚴謹、言行合度,對於選手之生活與學業確實負起管理與輔導責任。
三、選手應遵守團體規律、重視個人形象,並服從教練、及相關人員指導。
伍、請假:
一、舉凡公事假、病假、均須執行教練初核認定,否則不予同意。
二、公假須由所屬單位或學校提具相關資料送本會同意後辦理。
三、三日以上事假, 應向執行教練提出申請並經本會同意後給假。
四、三日以內之事假,得由執行教練同意後辦理給假,惟需提報本會知照。
以上均須請假人填具請假單並檢附相關證明始得辦理。
陸、獎勵:
一、訓練成果優異,比賽成績符合獎勵條件者,由本會依相關辦法規定申請敘獎。
二、教練人員在訓練期間負責盡職,經評定成果卓著者,得由本會酌予獎勵。
三、選手在訓練期間,成績顯著進步,或如其達成預定目標,或在比賽中表現優異,得由教練提報本會酌予獎勵。
柒、懲罰:
一、教練人員如有下列情事發生時,經本會審查後,得視情節輕重酌予處分或中止其聘約:
(一)未按規定期限前往指定地點報到並參加培(集)訓者。
(二)未按訓練計畫執行任務,致績效不彰者。
(三)行為不檢、違法或有嚴重影響本會榮譽或破壞團體和諧等情事發生者。
(四)無故不參加本會舉辦之教練講習會及相關培(集)訓會議者。
(五)擅離職守或不接受督(輔)導,推諉瀆職者。
(六)變賣或使用公家器材設備營利圖私者。
(七)選手嚴重違法、使用運動禁藥、損及團體形象或國家榮譽,經查屬實者,負責輔導之教練須受連帶處分。
二、選手如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予退訓處分:
(一)未按規定期限前往指定地點報到並參加培(集)訓者。
(二)參加選拔獲選國家代表隊卻無故放棄代表國家參賽或未完成比賽者。
(三)嚴重違法、使用運動禁藥、損及團體形象或國家榮譽,經查屬實者
(四)無故不參加本會或所屬訓練中心安排之課業輔導及運科檢測者。
(五)於訓練期間,不服從教練及相關人員輔導者。
(六)未依規定完成請假手續擅自離營者。
(七)行為不檢、違法或有破壞團體和諧等情事發生者。
(八)變賣或使用公家器材設備營利圖私者。
三、經解聘或退訓處分之教練或選手得停止下列一切權益:
(一)喪失爾後取得國家教練及裁判資格。
(二)暫停或禁止參加全國性以上比賽或擔任教練。
(三)暫停或禁止參加各級盃賽之選拔賽或擔任教練
(四)函請相關單位取消優待權益(包括取消保送升學及專任教練資格)。
捌、附則:
一、教練人員、選手應全力配合經本會核定之督(輔)導相關單位人員執行考核支援等作業,不得抗拒。
二、教練人員有正當理由者,得以書面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本會認可審議後簽請辭職。在本會核准其辭職前,教練仍應確實遵照訓練計畫實施訓練。
三、選手有正當理由,得以書面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執行教練認可,轉請本會審議後簽請退訓。本會核准其退訓前,應確實遵照訓練計畫實施訓練。
四、教練人員、選手違反本要點相關規定時,本會得視情節適時處分外,並函請相關單位配合議處。
玖、本辦法經報理事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