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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2017年U17亞青七人制國家代表隊選拔開始報名

2017年U17亞青七人制國家代表隊選拔開始報名

2017年U-17亞青7人制橄欖球錦標賽國家代表隊選拔競賽規程

一、目  的:遴選國內優秀U-17青年選手,按計畫持續施訓,增強戰力,爭取2018年青年奧運亞洲區參賽權。

二、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三、主辦單位:中華民國橄欖球協會 

四、比賽日期:106年6月16日(五)~6月18日(日)

五、比賽地點:臺北市百齡橄欖球場

六、比賽組別:高中組 

七、參加資格:
       1. 凡屬本會公(私)立高中、職球隊,且已辦妥105年度球隊登記,均可報名參加,以學校為單位,每校限
        報名參加一隊。
       2. 學籍規定:
             (1.) 以105學年度第一學期(105年9月)開學日即在代表學校就學,設有學籍,現仍在學者為
               限。
             (2.) 轉學生或重考生參加比賽者,符合105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學日即在代表學校就學,設有學
               籍,現仍在學者,即可參加比賽;如原就讀之學校於104學年度係因教育部諭令停招或解
               散之學生則不受此限,惟需檢附相關證明。
             (3.) 開學日之認定:高級中等學校以教育部核定之學年開學日為基準。
       3. 年齡規定:2000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出生者。
       4. 安全特殊規定:
               (1.) 未達18足歲選手於報名時須出具(家長同意書),交由學校保管,必要時應提出。
               (2.) 具有先天性重大疾病史,不適合參加激烈運動者,各球隊務必審慎篩選,如欲報名參
                   賽,須檢具醫生證明安全無慮,始得出場比賽,否則意外事件後果自行負責。
               (3.) 選手於各隊第一場比賽前,突發重大疾病、住院、重大車禍傷害,無法參賽,檢具公
                 私立醫院證明(不含診所),經大會審判委員會核定後,得以更換人員,各隊第一
                 場比賽後,選手因病、因傷等各種因素,一律不得更換。

八、報名:
     1. 截止日期:即日起至106年5月19日(五)中午12時止(完成登錄時間)。
     2. 抽籤日期:106年5月24日(星期三)下午15時於協會辦公室統一抽籤。(未出席抽籤由大會人員代抽,不得
           異議)
     3. 抽籤順序:按報名順序依序抽籤。
     4. 報名人數:
           (1.)各組報名領隊、教練、助理教練、管理各1人,選手12人。                                          
           (2.) 請按大會規定職稱、人數辦理報名,未符規定之職稱本會將予以刪除,報名人數超過規定人
               數,本會將由後往前刪除並不另行通知。
           (3.) 選手名單更改須在6月5日中午12時以前完成。
     5. 球員替換:每場最多可替換5人。
     6. 手續:請至本會網站http://www.rocrugby.org.tw/登錄,按報名表格式填寫詳確,不得漏填,登錄完成後,
         列印紙本,加蓋單位印信(未蓋印信及漏填,報名無效),掛號寄送(傳真)中華民國橄欖球協會(台
         北市朱崙街20號7樓712室)。    電話 (02)8772-2159   傳真(02)8772-2171
     7. 報名費:2000元整。 【戶名:中華民國橄欖球協會,土地銀行長安分008-005-341885】
          完成繳費後,請將滙款單傳真至本會確認,未繳交者不得參加賽程抽籤及比賽。比賽期間參賽選手由
          協會統一辦理保險。

九、技術會議:106年6月16日(星期五)下午16:00時於本會公室舉行(若有修正另行通知)。

十、比賽規則:
       1. 採用WORLD RUGBY世界橄總審訂頒布2016年橄欖球規則。
       2. 採用7人制變化規則。

十一、競賽辦法:
        1. 比賽制度:依報名隊數多寡,由大會編排賽程。
        2. 循環賽計分方法:
                 (1.) 中途棄權退出比賽者,該隊已比賽之成績均不予計算,相關比賽球隊之成績均不
                   予列入計算。(相關隊與該隊之成績亦不予計算);並提報本會紀律委員會,追究
                   棄權教練責任。
                 (2.) 每勝一場得積分4分,和場各得2分,負場得0分,以積分多寡判定名次。
                 (3.) 兩隊或兩隊以上積分相等時,依以下順序判定勝負:
                   a. 兩隊積分相同以【該兩隊比賽之勝者為勝】。
                   b. 以該循環預(決)賽《積分相同之球隊》比較【總得分扣除總失分,餘分多者
                    為勝】。
                   c. 《餘分相同之球隊》比較【達陣數,多者為勝】。
                   d. 《達陣數相同之球隊》比較【達陣後攻門成功數,多者為勝】。
                   e. 各場累計紅牌總數少者為勝,再相等,以黃牌總數少者為勝。
                   f. 如上列方式仍未能決定勝負,以【抽籤決定勝負】各隊派一人代表抽籤。
        3. 比賽時間:上、下半場各7分鐘;中場休息2分鐘。
        4. 淘汰賽終場賽和時:
                  (1.) 延時加賽,重新選邊,以5分鐘為一節,每一節都應換場,以兩節為限,採「驟
                      死賽」先得分者為勝。
                  (2.) 延時加賽於休息一分鐘後開始。
                  (3.) 延時加賽再賽和時【抽籤決定勝負】球隊各一人代表抽籤。

十二、代表隊選拔方式:
           1. 教練遴選:
                 (1.) 依據教育部體育署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規定,經教育
                   部體育署認可之綜合性運動賽會之代表隊,所遴選之各類教練,均應具備國家
                   級教練資格。
                 (2.) 由本比賽冠軍隊教練擔任總教練,若冠軍隊教練無法擔任(或資格不符),按比賽
                   名次依序遞補。
                 (3.) 由總教練提名2名助理教練協助訓練,但提名時需注意:
                   a. 教練團全員需具有本會國家級教練證。
                   b. 至少1人需具備國際總會L2教練資格。
                 (4.) 教練名單需經選拔委員通過送理事長核備。
           2. 球員遴選:
                 (1.) 球員名單由教練團與選拔委員共同討論提出後,呈送理事長核定。
                 (2.) 初選16人參加培訓,106年7月31日前決選優秀球員12人參加總集訓(含日本移
                   地訓練)。
                 (3.) 初選名額:冠軍隊7人、亞軍隊4人、季軍隊2人、殿軍隊1人,另擇優遴選2人,                 合計16人參加培訓。
                 (4.) 決選名額:培訓後決選12人參加總集訓。
                 (5.) 選手名單需經選拔委員通過送理事長核備。
           3. 集訓日期:配合106年培育具潛力運動選手計畫辦理。
                 第一階段培訓:106年7月10日至7月31日。
                 第二階段總集訓:106年8月1日至9月13日。
           4. 國家代表隊教練、選手需全程參與訓練。

十三、罰則:
      1. 每一球員限報名參加一隊,不得跨隊比賽,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出場比賽,經查屬實,取消該隊之參賽資格
        及已得或應得之成績、名次,另提交紀律委員會及有關單位處理。
      2. 隊職員於比賽期間,如有違背運動精神之行為,(對裁判員有不正當行為至延誤比賽或妨礙比賽等)時,除
        當場予以停賽處分外,並由審判委員會暨本會紀律委員會議處。
      3. 隊職員選手對執行裁判員有不當行為,由裁判組以書面提交審判委員會暨本會紀律委員會議處。
      4. 黃、紅牌議處:
               (1.) 7人制黃牌離場2分鐘,時間(Playing Time)計算以至指定位置坐定,開始計算。                    (依據規則第7頁Playing Time定義之時間)。     
               (2.) 單場兩張黃牌,視為紅牌需離場,並禁賽一場(隔場)。
               (3.) 被判紅牌離場之球員,該球員禁賽一場(隔場),如同一球員第二次被判紅牌離場,即取
                 消參賽資格。並依情節輕重由大會(競賽組)移送本會紀律委員會議處。

十四、其他應注意事項:
           1. 賽前20分鐘提交出場名單,球隊應於賽前10分鐘帶至大會,裁判檢查裝備及說明。
           2. 比賽時全隊須穿著整齊統一之球衣,背號需清楚(球衣號碼若更改,該場次出場名單需完成登
            載)。經裁判員審定為具有影響安全之裝具、釘鞋不得穿著比賽。
           3. 請備妥深、淺色兩套球衣,顏色相似時依賽程場次排名在前者著深球衣;排名在後者著淺色球
            衣。 (用於裁判難以辨識或雙方有提出異議時實施)。
           4. 非當場比賽人員、未經裁判允許,不得逕自進場。比賽中若有糾紛、爭吵,不當行為發生時,
            場外隊職員、預備選手、未出場球員,不得以任何理由逕行私自進入賽場,避免衍生無謂枝
            節。若違反規定,進場人員移送本會紀律委員會議處。
           5. 請各隊確實遵守技術區之規定(比賽中,只有穿著大會規定之背心者才能進入比賽場地教練及替
            補球員均須在技術區內)。
           6. 若有臨時突發重大事件致全隊無法繼續比賽,該隊教練應於賽前檢附有關證明提出申請,經審
            判委員會審查通過後:
                      (1.) 循環賽-該隊已比賽及相關比賽球隊之成績均不予列計(相關隊與該隊
                        之成績亦不予列計),比賽另依序遞補,該隊不移送紀律委員會議
                        處。
                      (2.) 淘汰賽-該隊無法比賽之該場次,判定對手隊獲勝(若有名次排名,
                        以負隊名次列計)之前已賽完之場次成績均照算。

十五、本規程呈報教育部體育署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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